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学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甘农大发〔2022〕39号)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成立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委员可连任。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甘农大发〔2022〕39号),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审议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
2.按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要求和条件,全面审核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作出授予(或补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3.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做出建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建议;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6.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2.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和审批;
3.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主席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请假。请假不能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条 会议原则上以线下或线上形式召开,因需要讨论的工作任务紧急以书面形式召开的,对委员讨论提出的意见由工作秘书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需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 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委员对会议讨论过程和讨论结果严格保密,会后不议论、不传播。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在研究生教学办、本科生教学办、成人自学考试办,工作秘书分别由研究生工作秘书、本科教学秘书、成人自学考试专干担任。
第十六条 工作秘书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准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研究讨论的内容,经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同意后,按照要求通知委员参会。
第十七条 工作秘书要认真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审核签字后,通过学院办公室以纪要文件形式印发并存档。
第十八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并附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工作秘书按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对需要党委会会议审定、审议的内容,提交会议审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
2022年6月7日
附件:
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席:
副主席:何 静 李 广
委 员:李 毅 张 富 种培芳 单立山 罗永忠
周晓雷 马 瑞
秘 书:谢燕飞 赵建琼